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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

09-29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是一个自然人,是B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时是C合伙企业员工。

A作为B合伙企业合伙人,在2020年3月份办理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作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了6万元;

A作为C合伙企业员工,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问题:A作为B合伙企业投资人扣除费用6万元,作为C合伙企业职工在计算综合所得时,能否再扣除6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因此,由于A在2019年取得综合所得,所以减除费用6万元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得在生产经营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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