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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洛阳市员工缴的每年96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洛阳市员工缴的每年96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此部分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18年08月31日)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您咨询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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