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请问,在婚姻存续期间,嫂子与小姑子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兄弟姐妹关系?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兄弟姐妹的范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上述规定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嫂子与小姑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兄弟姐妹关系,不参照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