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汽车销售公司与厂家未签订采购合同,只有销售给终端客户的时候与终端客户签订的有销售合同(且合同内容中包括车辆销售价、代办服务费等内容,车辆销售价、代办服务费价格是分开填列的),我的疑问是:
1、采购端无合同,销售端有合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2、销售合同中是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依据车辆销售价还是车辆销售价和代办服务费的合计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根据《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43号)的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在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与厂家未签订采购合同,只要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要按规定贴花。如您单位有符合上述核定印花税的情形,税务机关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是按照购销金额0.3‰贴花。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印花税: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