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金额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组通字〔2017〕38号 第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第二条中的年度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第一条中的一致,都是上年工资总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资薪金总额”解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您提到的组通字〔2017〕38号文件中的第一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上一年度的,而第二条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当年实际发生 的。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