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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土地进行增资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土地进行增资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7年通过拍卖获得一块土地,已办理土地证,暂未实施开发建设,现对土地进行资产评估,想将这块土地对我公司下属一家100%控股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计税基础和可扣除金额是什么,支付的土地成本、契税、印花税在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目前,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您单位转让的是2017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则不能扣除支付的土地成本及税金。土地增值税方面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以及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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