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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4号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4号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4-13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4号

河 南 省 财 政 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9〕54号

当事人:

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身份证号:常春锋41108119******256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3XGDCG2W

本机关于2018年对当事人2017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财监〔2019〕3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财监〔2019〕33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于2017年7月12日对河南隆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大审字〔2017〕第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收费贰仟陆佰元整)。资产总额1,246,503.55元,重要性水平2,852.91元。货币资金463,309.99元,占资产总额的37.17%,其中: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现金40,065.10元、银行存款312,678.78元,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现金150,631.21元、银行存款312,678.78元,均与附注披露不一致,获取的1份银行对账单金额312,678.78元,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收账款377,014.46元、其他应收款103,615.00元,二者合计占资产总额的38.56%,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2份记账凭证及附件共8张,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302,564.10元,占资产总额的24.27%,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1份记账凭证及附件共2张,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47,383.33元、预收账款21,650.00元、其他应付款150,000.00元、应交税费-9,416.50元、四者合计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6.82%,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70,581.24元、主营业务成本302,675.05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13.97元、销售费用(无审定表)1,042.00元、管理费用288,667.83元、财务费用-105.42元、营业外收入17,950.00元、所得税费用2,105.59元,对上述利润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1份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1份管理费用记账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你所于2017年9月15日对河南卓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豫海大审字〔2017〕第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叁仟壹佰壹拾元整)。资产总额1,947,541.98元,重要性水平6,816.40元。应收账款150,058.90元、预付账款25,591.00元、其他应收款53,962.95元、存货511,548.13元、固定资产净值809,257.48元,合计占资产总额的79.61%;应付账款105,236.60元、其他应付款477,888.00元、应交税费46,880.63元、未分配利润1,317,536.75元,合计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00%;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672,410.58元、主营业务成本3,196,449.45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1,553.06元、营业费用278,006.29元、管理费用221,352.19元、财务费用1,253.06元、所得税费用129,445.54元。对上述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了盖有被审计单位公章的全部明细账共36页,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三、你所于2017年11月21日对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财务报表出具了豫海大审字〔2017〕第1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贰万叁仟元整)。资产总额88,203,687.39元,未确定重要性水平。应收票据 5,216.00元、应收账款60,562,181.75元、预付账款1,037,988.00元、其他应收款3,139,147.05元、固定资产净值1,463,329.35元,在建工程3,221,318.46元,合计占资产总额的78.71%;应付账款9,683,241.28元、其他应付款65,268,201.52元、应交税费-733,755.50元,合计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84.14%;本期主营业务收入54,770,671.65元、主营业务成本53,256,293.31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1,309.89元、销售费用12,655.39元、管理费用911,362.31元、财务费用-328.62元、营业外支出29,889.41元、所得税费用7,164.10元;对上述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13张电子缴款凭证、6份有关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及附件共31张及2017年10月计提折旧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四、你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河南睿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豫海大审字〔2017〕第1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壹万贰仟玖佰元整)。资产总额27,333,612.90元,未确定重要性水平。货币资金18,885,789.90元,占资产总额的69.09%,其中:现金18,121,395.80元,银行存款764,394.10元,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收账款1,542,790.00元,占资产总额的5.64%,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6,905,033.00元(固定资产原值11,128,900.00元、累计折旧4,223,867.00元),占资产总额的25.26%,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获取了记账凭证及附件1份共2张,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354,704.67元、预收账款199,728.00元,合计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03%,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本期营业收入51,589,000.00元、营业成本30,027,891.0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了15张收入发票及2份有关收入记账凭证及附件共13张、1份有关成本记账凭证及附件共7张,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管理费用15,782,938.18 元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五、你所于2017年10月10日对郑州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豫海大审字〔2017〕第9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伍仟贰佰伍拾元整)。资产总额5,014,670.99元,重要性水平17,551.35元。货币资金3,014,670.99元,占资产总额的60.12%,全部为现金,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固定资产净值2,000,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39.88%,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97,548.54元、主营业务成本1,036,14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701.79元,管理费用546,179.61元,营业外收入411.85元,所得税费用4,751.54元。对上述利润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106张租赁收入发票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给报告使用人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检查档案中你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作为书面证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所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整。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肆万陆仟捌佰陆拾元缴入省级国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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