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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2号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2号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4-13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2号

豫财监2019-52.doc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9〕52号

当事人:

池瑶

身份证号码:41080219******0086

所在单位:焦作德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685696476E

本机关于2018年对当事人2017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9年11月7日送达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财监〔2019〕48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由你签字于2017年6月5日对河南省焦作市对外贸易公司出具了焦德会审字〔2017〕第02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总额5,469,511.72元:其中货币资金116,606.07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抽查表,获取了银行对账单,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存货1,992,728.37元、固定资产1,288.82元、应收账款171,260.07元、预付账款213,376.00元、其他应收款2,794,252.39元、投资180,000.00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抽查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额5,469,511.72元,其中:应付账款3,265,746.76元、其他应付款1,721,020.08元、应交税金-359,831.12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收资本230,000.00元、盈余公积147,404.87元、未分配利润465,171.13元、营业收入5,773,799.98元、营业成本4,280,051.6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1.80元、管理费用1,548,432.53元、财务费用376.13元、投资收益9,743.12元、营业外收入80,000.00元、所得税费用3,465.10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抽查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二、你所由你签字于2017年2月28日对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了焦德会审字〔2017〕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总额97,626,760.36元,其中货币资金195,121.74元、财政应返还额度3,069.52元、其他应收款2,245,603.73元、长期投资150,000.00元、固定资产4,934,354.53元、在建工程90,098,610.84元;负债总额31,815,574.62元,其中短期借款28,440,000.00元、应缴税费-36,631.42元、应缴财政专户款252,610.88元、应付账款51.00元、其他应付款3,159,544.16元;净资产总额65,811,185.74元,其中事业基金-28,386,672.93元、非流动资产基金95,182,965.37元、专用基金453,770.23元、财政补助结转-1,446,922.88元、财政补助结余3,069.52元、非财政补助结转4,976.43元;财政补助收入7,377,235.15元、事业支出8,824,158.03元、事业收入4,976.43元。仅获取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编制了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调查表,未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三、你所由你签字于2017年4月11日对焦作市解放区焦南街道友谊社区第二卫生服务站出具了焦德会民审字〔2017〕第07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总额54,817.00元,其中货币资金(全部为现金)43,617.00元、固定资产11,200.00元;非限定性净资产54,817.00元;提供服务收入275,684.00元、业务活动成本272,600.00元(其中水电费2,500.00元、工资135,740.00元、房租62,000.00元、办公用品960.00元、药品71,400.00元)。仅编制了现金盘点表,获取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制了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调查表,未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四、你所由你签字于2017年4月6日对焦作市企业家协会出具焦德会民审字〔2017〕第06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总额96,107.21元,其中货币资金(全部为现金)2.86元、预付账款47,500.00元、固定资产48,604.35元;非限定性净资产96,107.21元;业务活动成本25,681.80元。仅获取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编制了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调查表、现金盘点表、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五、你所由你签字于2017年4月4日对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街道焦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了焦德会民审字〔2017〕第0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总额64,140.16元,其中货币资金20,226.94元、存货30,100.95元、固定资产13,812.27元;非限定性净资产64,140.16元;提供服务收入598,563.60元、业务活动成本214,800.00元、管理费用382,588.00元(其中房租费187,200.00元、水电费24,760.00元、工资164,000.00元、折旧费2,808.00元、其他3,820.00元)。仅获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检查档案中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作为书面证据。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结果,本机关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池瑶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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