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7号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4-15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9〕57号
豫财监2019-57.doc
河 南 省 财 政 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9〕57号
当事人:
河南海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身份证号:马世哲41010219******1510
统一社会代码:9141010076314079XJ
本机关于2018年对当事人2017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财监〔2019〕4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财监〔2019〕34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的陈述和申辩,经核查,合理部分决定予以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于2017年3月7日对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海会审字(2017)第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伍仟元整)。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情况:货币资金78,825.46元,交易性金融资产13,926,495.87元,应收账款3,110,842,739.75元,预付账款234,754,865.34元,其他应收款398,504.50元,固定资产208,960.17元,上述6个资产类报表项目合计金额3,360,210,391.09元,占期末资产总额100%;短期借款1,383,480,000.00元,应付账款1,802,447,701.00元,预收账款80,936,909.67元,应付职工薪酬117,546.21元,应交税费13,300,763.33元,其他应付款247,763.58元,实收资本48,195,592.85元,盈余公积3,148,411.45元,未分配利润28,335,703.00元,上述9个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报表项目合计金额3,360,210,391.09元,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100%;对资产负债表15个报表项目,仅获取了1份银行银行询证函,金额41,690.95元;7份资产类往来款询证函 ,合计金额2,159,704,027.63、获取了2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利润表情况:营业收入26,558,465,347.61元,营业成本26,469,412,043.58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35,648.87元,销售费用124,694.89元,管理费用14,027,793.30元,财务费用56,931,586.59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70,000.00元,投资收益-3,504.13元,营业外收入7,000,000.00元,营业外支出5,587.13元,所得税费用5,882,480.75元11个报表项目仅获取了12份销售合同,金额5,310,709,455.74元。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总体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问卷、会计政策及变动情况调查表、审计风险评估表、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审计总结等前期及综合类底稿,其他未见有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
二、你所于2017年7月6日对河南省永和伯爵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了豫海会审字(2017)第01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贰万元整)。货币资金104,340,537.89元,应收账款715,007.80元,预付款项18,284,423.44元,其他应收款361,465,211.21元,存货27,854,641.92元,待摊费用694,836.20元,固定资产247,643,068.43元,无形资产647,855.31元,长期待摊费用54,866,007.50元,上述9个资产类报表项目合计金额816,511,589.70元,占期末资产总额100%;短期借款120,000,000.00元,应付票据108,000,000.00元,应付账款8,649,311.38元,预收款项16,303,202.12元,应付职工薪酬3,843,909.62元,未交税费2,169,523.92元,其他应付款8,074,156.40元,长期借款273,600,000.00元,实收资本100,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75,871486.26元,上述10个负债和权益类报表项目合计金额816,511,589.70元,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100%。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货明细金额仅为2,801,008.35元,资产负债表共计19个报表项目均未编制明细表;营业收入195,377,423.15元,营业成本41,623,756.89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642,899.41元,营业费用27,750,133.51元,管理费用59,398,975,45元,财务费用7,373,729.26元,营业外支出236,894.25元,所得税费用12,837,758.59元,利润表8个报表项目均未编制明细表。
上述行为给报告使用人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检查档案中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作为书面证据。
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所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贰万伍仟元缴入省级国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