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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车位使用权转让印花税

车位使用权转让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与客户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价格2万,同时赠送1000元家电,优惠后实际收款2万。

请问:该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分车位和销售家电适用的税率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由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房地产企业转让的车位是在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则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若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对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缴纳印花税。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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