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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财政资金收益涉税咨询

财政资金收益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财政部门通过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受托管理关系。A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A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A公司将政府出资资金在以A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专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基金产生的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收益等归属于政府的收益都在专户存放,因到期后要足额上缴国库,账务处理上归属于政府的收益都计入应付账款——财政部门。

请问归属于政府的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是否缴纳所得税?若缴纳,该类收益归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缴纳的时点及如何申报缴纳?A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是否需要代缴?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宜建议您携带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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