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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二手车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的成本扣除依据

二手车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的成本扣除依据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的成本扣除依据是否可以只根据收购合同协议、给客户转款的付款凭证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不依据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由于二手车买卖的特殊性,二手车经销企业无法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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