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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使用信息

09-29 定额发票使用信息 我要评论

定额发票使用信息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河南的定额发票使用期限,什么是合法的定额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含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一)原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二)过渡期结束,纳税人结存的原国税局监制空白普通发票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已开具的原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附件: 1.发票监制章样式2.普通发票票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应使用新版河南省定额发票。原河南省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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