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河南省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是多少,请提供税收文件编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 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豫税函〔2019〕236号)规定,第三条 加强预缴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进度的监控,及时获取房地产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开票信息、土地增值税预征信息等,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比对。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严格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从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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