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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政策中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材料等的比例为多少?

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材料等的比例为多少?

留言时间:2020-06-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项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个部分指多少比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分之几?如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总额为100万元,发包方自行采购100元的材料,难道也实行简易征收吗?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您提出的“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材料等的比例为多少?”的问题,政策仅规定了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此文及其它文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自行采购材料比例。对于您提出的“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的建议,我们会通过有关渠道向上级税政部门积极反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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