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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公司续保活动赠送油卡是否视同销售是否需代扣个税

公司续保活动赠送油卡是否视同销售是否需代扣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为招揽客户,对通过我店渠道购买商业险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为客户代扣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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