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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非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

非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

留言时间:2020-06-24 留言状态:已答复

留言内容:

"非房地产企业A,取得土地,以A名义与B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完工后销售,最后A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能加计20%? 土地增值税条例并未限制加计20%是房地产企业的专属条款,所以别的企业只要开发房地产,我们认为同样适用20%加计。。。"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五条……(六)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该条款不适用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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