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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新房契税退税

09-29 新房契税退税 我要评论

新房契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0-06-22 留言状态:已答复

留言内容:

2019年8月用开发商给的“不征税”首付发票和贷款发票交的契税,导致多交了一千多块钱,后向开发商换成税率为5%的发票,请问能把上次用“不征税”的发票交的契税退了再用5%含税发票重新交一遍吗?是先退再交还是怎么操作?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麻烦答复下,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4.29.1误收多缴退抵税【三、附报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2.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开具发票。企业在申报契税时是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做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您确实有多缴税款,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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