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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吗?

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

留言时间:2020-07-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我公司的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会计上作为了维修费。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进项税转出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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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发生的维修费支出,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职工福利费”有明确的核算范围,上述范围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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