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中国境内工作,与境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如果适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哪里的标准确定?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与境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均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
发布时间:2020-07-27 16: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其与境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工作地的标准确定;如果是在境外工作,其属于境外所得,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并按照境外所得相关规定处理。
2.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