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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0-07-27 16: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政策解读:“二、修订内容(一)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一、如何填报:

第L15行=第11-12-13-14行

1、当第11-12-13-14行>0时,企业有应预缴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缓缴:

第L15行如选“是”,第L15行=第11-12-13-14行,第15行=0。无须预缴税款。

(2)第L15行如选“否”,第L15行=0,第15行=第11-12-13-14行,正常预缴税款。

2、当第11-12-13-14行≤0时,第L15=0,第15行=0。没有预缴税款。

二、填报注意:

1、第L15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2、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3、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移到了报表上方,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需要按四个季度分别填报季初和季末金额,并计算季度平均值。

4、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2021年1月进行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第15行应填三个季度合计应预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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