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公司派员工到境外B公司工作,A公司和B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请问B公司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中方机构吗?文件中“中方机构”的范围是正列举吗?
发布时间:2020-07-27 16: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境内A公司派员工到境外B公司工作,A公司和B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请问B公司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中方机构吗?文件中“中方机构”的范围是正列举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实际执行中应当按照正列举的原则把握。根据纳税人问题描述,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的境内企业是A公司,而B公司不属于A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因此,B公司不属于文件所规定的“中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