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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政策,能否抵扣国内运输环节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政策,能否抵扣国内运输环节进项税额?

留言时间:2020-07-3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政策,能否抵扣国内运输环节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零税率不符合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正列举范围,能否认为取得该国内运输专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财商字第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

   5.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按规定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其出口销售收入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确认。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不再抵扣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企业应按规定补交退货或退关货物已退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您的描述,您属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那么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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