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房屋产权办理过户需要缴纳契税吗?
留言时间:2020-08-2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代位继承房屋产权办理过户需要缴纳契税吗,有没有免缴的规定?还有其他需要缴纳的税种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6届第24号)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不征收契税。符合继承法规定情形的房产、土地法定继承均不在契税征税范围,不限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括号中列举的情形。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双方的印花税。被继承方去世,其印花税由书据的持有方负责缴纳。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