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留言时间:2021-01-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总房款高于实际收到的房款总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款总价与在不动产服务中心的网签价格一样,请问这时的销售收入是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还是签订的合同上的价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销售不动产的具体形式,及咨询哪个税种的销售收入确认,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应按上述文件要求确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