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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三方抵账开票

09-30 三方抵账开票 我要评论

三方抵账

留言时间:2019-04-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甲乙丙三方。甲乙双方为一般纳税人,丙方为个人。甲方委托乙方装修,乙方从丙方购买部分材料。又因丙方欠甲方账款。所以甲乙丙三方签订抵账协议,三方账款相抵。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三方正常开具相关发票抵扣,做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房屋租赁)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税务机关通过此用例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票;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附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3.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出租住房时报送)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及您的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携带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与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联系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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