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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09-30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我要评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在业务开始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结束后出租人需要将固定资产开回来吗?需要的话怎么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3)……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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