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销售一批货物给省内禹州一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对账不及时,导致在发票传递中,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近期向对方催要货款,对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无法结算货款。在多次协商后,对方把货物退回。我公司最近向其他客户销售上述货物,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先开具红字发票,在通过发票开具系统的企业客户端(包括原禹州客户)和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内网查询,均找不到发票信息(我公司有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目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解决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建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