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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

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按照官方回复和税法规定,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分别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请问该类票据是否合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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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经核实,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具体事宜您可向代开方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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