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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

09-30 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1-02-0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这个条文中的已转让是指已签订购房合同还是已交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转让”的情况暂无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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