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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摊销?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留言时间:2021-02-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摊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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