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留言时间:2021-02-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摊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