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折扣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如何开具
留言时间:2021-03-0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
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附件
1614860169(1).jpg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储藏室和车位,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开具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