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月29日)
日期:2021-01-29 1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月29日)
鹤税一稽 罚 〔2021〕 2 号 | 鹤税一稽 罚 〔2021〕 3 号 |
鹤壁市XXX砼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河南XXX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罚款 | 罚款 |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该单位2017年5月将一条生产线出租给鹤壁XXX砼业有限公司,并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每年租金50000元,租期四年(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该单位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12月以现金形式收取年租金并开具收据,未在账上确认相关收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2017年未计销售收入42735.0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264.96元;2018年未计销售收入43103.4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6896.55元;2019年未计销售收入44247.7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52.21元。 (2)该单位2018年12月购进天然气331.64元用于职工食堂,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3.16元;2019年4月、6月、8月、11月、12月购进天然气5832.91元用于职工食堂,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52.27元。上述天然气用于集体福利,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585.4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85.43元。 (3)上述两项增值税问题共计造成2017年少缴增值税7264.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2018年少缴增值税6929.7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6.48元;2019年少缴增值税6304.4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5.21元。 2.企业所得税 (1)2017年: 该单位上述收取生产线租金问题,未按规定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24928.77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4928.77元。 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教育费附加217.95元、地方教育附加145.30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26.50元。 以上合计2017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202.27元。该单位2017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2.28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4234.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058.64元,已纳8.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50.57元。 (2)2018年: 该单位2018年将向环境保护局、交警队等部门缴纳的罚款共计10600元税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将以前年度的费用800元税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1400元。该单位上述收取生产线租金问题,未按规定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42949.95元,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42949.95元。 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6.48元、教育费附加207.9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8.60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2.98元。 该单位201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07017.54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30140.62元。上述购进天燃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问题,可增加职工福利费支出33.16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16元。 以上合计2018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3623.81元。该单位201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4283.93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7907.7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9476.94元,已纳6070.9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405.96元。 (3)2019年: 该单位上述收取生产线租金问题,未按规定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43770.98元,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43770.98元。 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5.21元、教育费附加189.1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6.08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30.41元。 该单位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05067.34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5519.96元。上述购进天燃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问题,可增加职工福利费支出552.27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2.27元。 以上合计2019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588.30元。该单位2019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68829.54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11417.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7854.47元,已纳117207.3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647.08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0499.15元、企业所得税30103.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94元。 |
1.印花税 该单位2018年3月份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份,金额1379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2018年3月印花税41370元。 2.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18年8月取得漯河XXX广告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041001800104,发票号码:19249384~1924387,货物名称:广告服务*大牌广告费,总金额:35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该单位在明知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票款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于取得发票的当月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该单位取得的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通知该单位就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业务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相关业务费用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 该单位共计应调增2018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前述印花税问题应调减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370元,合计应调增2018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863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157.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鹤壁市XXX砼业有限公司 | 河南XXX置业有限公司 |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25813.90元。 | 对该单位处以少缴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各50%的罚款共计5926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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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 | 正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