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月19日)
日期:2021-01-19 16: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月19日).xls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鹤税一稽 罚 〔2021〕 1 号 |
案件名称 | 河南XXX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1.该单位2017年2月、9月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24330元税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30元。该单位2017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1036882.49元,经调整后结转至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1012552.49元。 2.该单位2018年5月、6月、10月、12月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43468.50元税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468.50元。该单位201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1961.09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39759.5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4939.90元,已纳67990.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949.63元。 3.该单位2019年4月、5月、8月、9月、12月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31180.74元税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180.74元。该单位2019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476469.36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7650.1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26912.53元,已纳1119117.3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95.19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744.82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XXX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07266632XJ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07266632X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 ) | 410XXX0015493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91410XXX7266632XJ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41062XXXXX30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梁XXX |
处罚结果 |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60%的罚款计14846.89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1.1.15 |
处罚截止期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执行完毕 |
地方编码 | 45803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