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醒
日期:2021-03-16 09: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请相关纳税人认真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工作,以防范漏报、错报等税务风险。针对以上涉税事宜,具体申报时请以《公告》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