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1-04-30 11: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郑税稽二局罚告[2021]11号
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对你单位2013年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实际销售货物含税金额36992604.20元,不含税金额31617610.43元。你单位当年实际申报销售额22686908.00元,少申报销售额8930702.43元,少缴増值税销项税额1518219.41元,扣除你单位2014年两次补缴2013年增值税446614.14元(2014年1月15日41号凭证记载补缴2013年增值税186373.21元,2014年3月31日88号凭证记载补缴2013年增值税260240.93元。),你单位2013年仍需补缴增值税1071605.27元,另,你单位2013年账内少申报销售额8930702.43元,扣除相应未申报的销售成本2574241.01元后,你单位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56461.4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89115.36元。
经对你单位2014年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账外账现象。账外账记载销售货物并收到货款4484616.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销售额383005.13元,少缴增值税651610.87元;你单位2014年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产品160977.50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销售额137587.61元,少缴增值税23389.89元。二项合计,你单位2014年少缴增值税675000.76元。另,你单位2014年账外销售货物少申报销售额3833005.13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83305.1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58251.29元;你单位2014年账外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产品少申报销售额137587.61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37587.6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4396.90元。二项合计应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970592.7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9264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你单位2013年账内少申报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1071605.27元,2014年账外未申报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67500.076元。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少缴2013年增值税1071605.27元、2014年增值税675000.76元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262.42元(其中:2013年75012.37元,2014年4725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你单位2013年账内少申报销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56461.4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89115.36元,2014年账外未申报销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70592.7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92648.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2013年账内销售少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735733.00元(其中:增值税1071605.27元、企业所得税1589115.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012.37元)、2014年账外销售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714899.00元(其中:增值税67500.076元、企业所得税99264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250.05元)的行为属于偷税,除追缴税款外,拟处少缴税款2.1倍罚款9346327.21元(其中2013年罚款5745039.30元,2014年罚款3601287.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