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2-20 15: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对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因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洛税稽处【2021】5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79-64588909
附件: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91410XXX0901122)洛税稽处〔202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洛税稽处〔2021〕5号
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XXX901122)
我局(所)于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2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7月8日,与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洛阳X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699万元。2015年7月18日开始施工,12月工程封顶,所完工工程款(材料款、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合计2190600元。2015年7月28日、10月14日、12月22日,分三次收到工程款1749600元,由于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该公司被迫停工,并提起诉讼。2017年10月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12月29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定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190600元,其他费用12000元,合计2202600元,已付工程款1749600元。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其他费用453000元。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等不服提取上诉,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洛阳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你公司在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采取财务账簿不核算,不通过银行账户流转的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在稽查过程中,已明确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应补缴营业税657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5.9元,教育费附加1971.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14.36元,企业所得税42488.34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缴营业税税款657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285.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971.54元。
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费附加131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2488.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营业税657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5.9元,企业所得税42488.34元,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涧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2-20 1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税稽罚【2021】3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79-64588909
附件: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914103XXX901122)洛税稽罚〔20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税稽罚〔2021〕3号
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XXX30901122)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7月8日,与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洛阳X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699万元。2015年7月18日开始施工,12月工程封顶,所完工工程款(材料款、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合计2190600元。2015年7月28日、10月14日、12月22日,分三次收到工程款1749600元,由于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该公司被迫停工,并提起诉讼。2017年10月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12月29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定洛阳市XXX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190600元,其他费用12000元,合计2202600元,已付工程款1749600元。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其他费用453000元。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等不服提取上诉,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洛阳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你公司在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采取财务账簿不核算,不通过银行账户流转的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在稽查过程中,已明确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应补缴营业税657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5.9元,教育费附加1971.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14.36元,企业所得税42488.3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111492.2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1,492.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涧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