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2-10 09:48 来源: 许昌市税务局
尊敬的王伟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重点铸造企业支持的建议”(第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有关税收政策
为鼓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国家先后制定下发了有关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若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情形,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政策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16项综合利用的资源及技术标准,企业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在税收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掌握我市铸造企业运行情况,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市铸造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帮助企业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政策诉求,切实助推我市铸造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