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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09-30 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我要评论

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留言时间:2021-03-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方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进行疏干排水,按照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问题:施工单位是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但是施工单位是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服务的,那么,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直接取水的施工单位?还是作为甲方的房地产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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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规定,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具体的纳税人。具体事宜您也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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