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缴税部分社保费被错误扣款产生的后续问题该怎样处理
留言时间:2021-03-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一个月社保申报应缴40056.15元,社保流水号码:201806291005167930,按五险险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分别生成以下11笔记录:580.92元+244.6元+33.63元+19020.5元+8008.5元+1101.25+7007.5元+2002.25元+1001元+1001元+55元,因当时账户余额只有9000元,点击网上扣款后这个月社保费244.6元被扣走,其余未扣款,这种情况是否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问题。企业现已破产清算,剩余未缴纳的社保费单位交不上,社保局承诺撤销申报后可以核销养老保险费,剩余四险个人补缴,税局因244.6元被扣走不能申报作废社保费,请问此事该怎样处理?
附件
11.jpg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养老保险政策属于社保机构业务范围。针对具体系统操作问题,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金税航天公司400-011-0088咨询,如遇其他社保政策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