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4月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日期:2021-04-08 09:24 来源:鹤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4月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鹤税稽罚〔2021〕1号 | 河南XXX集团鹤壁XXX有限公司案件 | 罚款 | 1.该公司2017年-2019年少缴纳房产税452,467.02元。 2.该公司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第一款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该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该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452,467.02元50%的罚款226,233.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5之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310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 | ||
2 | 鹤税稽罚〔2021〕2号 | 浚县XXX置业有限公司案件 | 罚款 | 该公司2016-2018年度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763390.18元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该公司2016-2018年度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763390.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规定,该公司已主动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763390.18元,则该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763390.18元50%的罚款381695.09元。 |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