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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2月6日)

日期:2021-04-09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2月6日).xls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生效期 处罚机关
1 鹤税一稽 罚 〔2021〕 5 号 鹤壁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罚款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2019年10~11月、2020年3~6月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陶瓷成品、煤焦油等货物,货物已发出,未在账簿上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726345.2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0844.16元。其中:2019年10~11月少计增值税收入999887.96元,少缴增值税129985.4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98.98元;2020年3~6月少计增值税收入27664305.80元,少缴增值税3596359.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1745.18元。
2.印花税
该单位与河南省XXX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生产线租赁协议书,协议租赁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1号窑炉生产线,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每月12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8800元。
3.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9年少计收入999887.96元,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99887.96元。
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在账簿中库存商品科目反映,未结转成本,未税前列支。因无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检查人员对该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单位提供合规票据,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提供有关合法凭据也无法提供其他资料,故本次检查未对相应的成本调减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单位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98.98元、教育费附加3899.56元、地方教育附加2599.71元,应调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98.25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84289.71元,该单位2019年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1959.92元,检查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46249.6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4624.9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09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1526.9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各50%的罚款共计2033758.18元。 2021/2/1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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