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1-05-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开具发票。企业在申报契税时是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做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您确实有多缴税款,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完税时间按照首次缴纳契税的时间进行计算。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和其他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