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员工补缴任职期间社保费用能否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单位,企业有些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纳该员工2020年之前年度任职期间社保费用的情况,需要先把任职期间漏缴纳的社保费用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员工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补缴任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第二条 发票使用 ……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也可以选择申请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