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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用党费发给优秀党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

用党费发给优秀党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

留言时间:2021-07-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用党费发给优秀党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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