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土增税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母公司改制重组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过户给母公司,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