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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免所得税产品损失收到保险赔偿金处理

免所得税产品损失收到保险赔偿金处理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受到损失,损失产品为免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对损失进行理赔,收到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先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大于财产损失,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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