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7月20日因郑州暴雨导致我公司大量产品受灾,按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进项税不需做转出处理。我公司是面粉加工企业,采用的是核定扣除方式计算进项税,按照每月的实际销量来计算的。而受灾的存货无法销售,此部分产品的进项税该如何进行抵扣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河南暴雨造成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您单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目前因灾情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销售量扣除问题我省暂无相关政策文件,为了不影响您按时申报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