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修订稿)
日期:2022-07-11 1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序号 |
风险点 |
形成原因 |
危害后果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依据 |
风险防控措施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超过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各税种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轻 |
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积极通过办税服务厅及各种线上途径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法治意识。2.深入推进行政指导,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3.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税纳税人自觉守法,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
没有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 |
各税种当期有应纳税额,该行为是偷税行为,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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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
开具的发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能收回作废重新开具的,危害后果轻 |
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1.积极通过办税服务厅及各种线上途径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法治意识。2.深入推进行政指导,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3.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税纳税人自觉守法,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
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 |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开具发票的,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