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日期:2019-09-20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公司前一段帮其他公司代持股份,双方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后又解除代持,签订了《股权代持解除协议》,请问我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与《股权代持解除协议》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若您公司和其他公司符合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若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